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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8:29: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yd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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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火的《隐秘的角落》真是细思极恐!主角张东升也荣升为另一位“童年阴影”。关于剧情网上不乏细节解析,小编就不多赘述了。今天想从法律角度说一说这部悬疑剧中的犯罪行为触犯哪些刑法内容,并面临怎样的刑罚。
一、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必须符合以下内容:
第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第二,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剧情出发,我们举两个例子来探讨剧中的故意杀人。
一是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的举动,无论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体、主观方面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故意杀人的罪行毫无疑问。
另一个便是朱朝阳对朱晶晶的死亡是否也构成故意杀人?因为朱朝阳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我们先从犯罪主体要件考虑。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
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推测剧中朱朝阳已经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对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再从剧情来看犯罪的客观方面,朱晶晶是由于自身原因失足跌落,朱朝阳作为她同父异母的哥哥,在道德上负有救助义务,但在法律上不负救助义务。这里要补充的是,故意杀人中的不作为犯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比如说消防员、医生、父母等。因此,朱朝阳对朱晶晶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还有,小编天真无邪胆子小宁愿相信童话,在小编心里朝阳弟弟绝对没有害死朱晶晶的心思,所以相信那只是个意外。
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
第一,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威胁、要挟、恫吓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第三,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剧中朱朝阳、严良等三人利用拍有张东升杀人过程的视频,要求张东升用30万现金交换,否则便报警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但依然要考虑三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剧情来看,朱朝阳和颜良应当是同岁(即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普普年龄更小,应当未满14周岁。因此他们均不构成犯罪,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具体来说:
第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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